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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22 阅读数:21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是指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和五年一贯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提起的申诉。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因不服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所提起的校内申诉:

(一)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颁发学历证书;

(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成员由院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负责人、2名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机构代表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三)教师代表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负责推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接收学生申诉材料、组织学生申诉处理会议、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原处理机构。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学生本人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本人提起申诉,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的证据资料;

(五)提交申诉书的日期。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可建议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以充分保障申诉人权益。未按期提交补充申诉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二)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期间相关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复查,按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复查结论: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

(三)认定事实不存在,或相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撤销。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出具复查结论书。结论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期限;

(七)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六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或学校相关机构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为有效:

(一)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到会;

(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须到会。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经本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采取书面审议的方式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该申诉事项处理或处分过程的;

(二)是申诉人近亲属的,或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申诉人、该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者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向申诉人确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如有需回避的人员,申诉人可申请回避;

(二)申诉人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或委员会审议未到场申诉人的书面材料;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涉及的机构代表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得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21年11月4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文件中有关申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