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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3 阅读数:36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精准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贷〔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后入库备查。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学校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规范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学院(部)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本学院(部)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主任)担任组长,团支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部)的宣传、组织、实施、审核等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院(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班级的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消费支出、家庭遭遇突发变故等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用于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小于三分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

(二)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用于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超过三分之一小于三分之二,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三)父母中有弱智或患精神疾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完全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农村建档立卡户学生。

(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三)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四)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及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五)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六)父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七)因突发情况、重大变故、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八)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一般不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若已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而又发现有下列行为者,可取消其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时装或化妆品等奢侈品。

(三)经常外出旅游。

(四)擅自在外租房居住。

(五)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和娱乐场所。

(六)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行为。

(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缺乏诚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云南省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下简称《困难证明》);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发放《困难证明》,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四级资助认定工作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须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其它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准备好后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

二、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材料,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根据量化评估结果,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校园卡消费情况、娱乐消费情况、奢侈品消费情况等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等。评议结束初步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的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可提议该生按程序参评。

三、学院(部)审核

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四、认定结果公示

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部)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认定结果确定及建档

学院(部)在认定结果公示结束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因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学生毕业1年后以适当形式销毁。

第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实施动态调整,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院,提交《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调整表》,补充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好转,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时,应及时告知学校,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调整数据库中原认定结果或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一)有第十二条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三)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可以保障本人学习、生活费用但未主动告知学校者。

(四)补充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按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进行。学生本人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经学院(部)审核批准后报学校备案。


第五章 认定材料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云南省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表

填写《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该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各类学生资助项目使用,学生如实填写。“家庭人口数”填写应以户口簿为依据。勾选“困难类型”应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以下情形的,必须出具由县(区)以上扶贫办或民政部门的核实证明材料:

(一)非国家扶贫系统的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交由当地县(区)扶贫办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户证明复印件(须查验原件),或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二)非国家扶贫系统的城镇或农村低保户等特殊困难学生,须出具县(区)扶贫办或民政部门证明,或提供复印件并加盖部门公章。

(三)非国家扶贫系统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需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孤儿需提交孤儿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四)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残疾需提交残疾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交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原件。

(五)父母下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出具父母《下岗证》复印件。父母下岗再就业者,需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须由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核实证明,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七)烈士子女需提供烈士证明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第六章 认定比例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部)学生人数的40%,特殊困难学生认定比例按实际特殊学生人数确定。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加强和改进理想信念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感恩励志教育,将思想政治工作和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帮困、助学、育人力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 认定过程中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注重维护学生心理健康。评议认定以评议书面材料为主,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等形式,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完善动态管理。学校各级开展调查研究,采用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适时随机抽选不少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校园卡消费查询等方式进行核实,也可以跟学生所在地的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联系确认。发现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和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学生获得各项资助的重要依据。学校根据资源总量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各类资助,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制资助方案,做到资助工作精准到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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